男子婚前全款买3套房,婚后给妻子加名,离婚时怎么分?法院判了
婚前房产婚后到底要不要加配偶的名字?一旦离婚,加名房产应当如何分割?面对上述问题,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离婚案件,给出了自己的答案。
案情:婚前3套房婚后加妻子名,离婚时妻子要求分走60%
丈夫王某、妻子乔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。王某婚前全款买下杭州3套房,结婚时,王某将乔某的名字加在三套房的房本上。但夫妻二人难敌生活的琐碎,婚后种种琐事,加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使二人矛盾重重。2020年,妻子乔某向法院起诉离婚。
乔某称,丈夫多年啃老不去工作,家里的日常开销都是她在维持,整个家都是她在打理。关于房产,她认为这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的原则对她多分,据此她要求取得60%的份额。
但王某认为,他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,家庭开支一直是他在承担,反倒是妻子常换工作。对于房产,王某认为买房时他还不认识乔某,后因政策问题,房子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,才不得已登记双方姓名,因此他认为三套房产属于他的婚前房产,不同意分割。
那么对于本案,法院是怎样判
法院:房产婚后加名,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
首先,一审法院认为,由于这三套房产登记了双方姓名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。如何确定分割的具体份额呢?通过比较男女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,以及合同签订、购房款支付情况等事实,根据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,法院一审酌定丈夫王某可分得75%的份额,妻子乔某可分得25%的份额。
对于一审判决结果,乔某无法接受,她认为,虽然房产是王某全款出资购买的,但是婚后房产加名即是对她的赠与,在双方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,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,乔某据此提起上诉。
二审法院认为,虽然三套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,但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割,此外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某的意思表示,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属合理范畴,二审法院予以维持。
以案普法:房产加名离婚时如何处理?
在离婚案件中,一方婚前全款购房的,房产证有配偶名字和没有配偶名字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,有名则有产权份额,但分割时不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,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,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分割。
如果是婚前购房但需要共同还贷,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的,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,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如果产权登记了另一方名字,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首先协议分割,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处理。
此外有的当事人认为婚前和婚后加名差别较大,其实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说,婚前婚后加名并无明显区别,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产证加名时,各方最好能够签署协议,对产权份额进行明确,以免发生纠纷。